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24-018 债券代码:128121 债券简称:宏川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下午15:00开始,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礼宾路6号1栋一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黄韵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82,329,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60,084,864股的61.364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3,556,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60,084,864股的48.5904%。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8,772,0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60,084,864股的12.774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公司申请银行并购贷款并接受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东宏川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宏川化工供应链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赞成58,863,18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63%;反对55,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3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58,716,87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61%;反对55,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39%;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公司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并接受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东宏川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宏川化工供应链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赞成58,863,18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63%;反对55,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3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58,716,87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61%;反对55,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39%;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接受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282,273,86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04%;反对55,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96%;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58,716,87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61%;反对55,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39%;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的张韵雯律师、李德齐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4年3月27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