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600100)被警示,股民索赔可期
2024年6月29日,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方股份,代码:600100)发布《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查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1.财务核算不准确。一是投资收益核算存在跨期问题,导致2018年至2023年相关投资收益核算不准确。二是个别项目研发支出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22年开发支出、存货核算不准确。三是部分采购业务存在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同时挂账情况,导致2020年至2023年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及相应资产减值损失核算不准确。四是个别逾期商业承兑汇票账龄不连续,导致2020年至2022年相应坏账准备核算不准确。五是2021年个别子公司未严格执行减值相关会计政策,漏提预付账款坏账准备。2.信息披露不准确。一是预付土地款事项相关会计核算科目归集不当,导致2020年、2021年预付账款、其他非流动资产披露不准确。二是2021年、2022年长期应收款相关坏账计提政策披露不准确。三是重要联营企业报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金额披露错误。四是2019 年、2021年部分参股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影响有关核算数据和披露不准确。同时,同方股份财务制度执行不规范。一是对长期股权投资、商誉、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等科目减值迹象及减值测试评估异常情形关注不够,与资产减值相关的各类内部控制有待加强;二是同类型存货采用不同的存货跌价计提方式;三是未充分考虑“迁徙率”等预期损失模型与应收账款账龄组合计提减值间的差异影响;四是部分子公司合同资产未按公司减值相关政策准确划分账龄组合。故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同方股份、梁武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经公司自查,上述《警示函》中“2019年、2021年部分参股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影响有关核算数据和披露不准确”,主要是公司对参股公司同方国信的相关会计处理不准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2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对参股公司同方国信相关会计处理的说明公告》(临2022-045)。上述《警示函》中 “投资收益核算存在跨期问题,导致2018年至2023年相关投资收益核算不准确。”主要为公司在核算参股公司天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国际”)投资收益时,因天诚国际业务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等原因未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公司使用其未审计报表计算当年投资收益。后续因天诚国际未审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中归母净利润存在不一致情况,公司将两者差异计入次年投资收益中。历年投资收益差异合计4,070.11万元,其中2021年差异金额为3,788.36万元,占公司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例为2.03%,占公司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例为4.91%。此外,本次检查中所发现的资产减值等事项影响较小,相关事项单独及合并占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比例均小于1%;开发支出、存货、预付账款等列报事项不影响公司利润总额。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同方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警示,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同方股份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同方股份案的索赔条件为:2019年4月26日至2024年6月28日间买入同方股份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4年6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同方股份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