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

华林证券收监管函 业务数据报送不准确等多项违规

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4-08-08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8日讯 华林证券(002945.SZ)昨日晚间披露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4〕1号、〔2024〕2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华林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填报不准确,风控指标超标;二是业务数据报送不准确;三是多份情况说明前后不一致;四是人员任免及执业资格管理存在明显漏洞。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以及《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号)第二条的规定。反映出华林证券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华林证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华林证券应在监督管理措施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西藏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关于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填报不准确、风控指标超标等问题,林立作为华林证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通过西藏证监局官网,予以公开谴责,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华林证券表示,公司高度重视上述事项,并积极进行整改,后续公司将持续提升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再度发生,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