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慧辰(慧辰股份)股票索赔:欺诈发行受处罚,中介机构或担责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慧辰(慧辰股份)欺诈发行受处罚,中介机构或担责,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抓紧起诉。
2023年12月23日,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慧辰、慧辰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慧辰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年6月,慧辰股份收购信唐普华 48%的股权,信唐普华成为慧辰股份参股的公司。2020年12月,慧辰股份进一步收购信唐普华22%的股权,信唐普华成为慧辰股份的控股子公司。信唐普华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2020年7月13日披露的《慧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首发上市后披露的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我局决定对慧辰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章祥兵律师专栏)
《证券法》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章祥兵律师表示,慧辰股份因欺诈发行受处罚,当时为慧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与慧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3年,泽达易盛、紫晶存储因欺诈发行被投资者索赔,当时为这两家公司首发上市提供服务的部分中介机构,承担了赔偿责任。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慧辰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管辖法院是上海金融法院。索赔条件为:
在2020年7月16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买入*ST慧辰股票,并在2023年4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慧辰股份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