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

“95”后实控人被证监会立案涉违规转让股票,中核钛白投资者可索赔

来源: 市场资讯2024-04-16

2024年4月12日周五晚间,中核钛白002145,宣布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泽龙先生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违规等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央企中核集团随后发布紧急声明,称中核钛白与中核集团并无任何关系,两者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也无投资、合作、业务关系。

受立案调查负面消息影响,中核钛白股票4月15日一字跌停,收盘价为3.95元/股,总市值152.9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中核钛白是一家由自然人控股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泽龙出生于1996年。原控股股东李建锋于2019年11月与王泽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李建锋拟将其所持有的4.3亿股股票(占总股本的27.05%)以3.8元/股价格转让给王泽龙,转让价款总计16.359亿元。股权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之后,中核钛白于2019年12月宣布王泽龙成为新的实控人,新任掌门人年仅23岁。

2020年9月,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约4.624亿股,王泽龙以3.46元/股斥资16亿元认购全部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王泽龙持有中核钛白43.38%股份。

经证监会核准,2023年3月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核钛白向16名投资者以5.92元/股定向发行股份8.932亿元,获得融资约52.88亿元。新增发行股份于2023年3月9日在深交所上市,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至2023年9月8日止)。中信证券为本次定增的保荐机构,16名投资者包括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等。

本次定增完成后,王泽东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33.45%,仍为控股股东、实控人。

2023年10月14日,中核钛白还公告表示,控股股东王泽东先生自愿承诺:未来6个月内(2023.10.13—2024.4.12)如股价低于13元/股,其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如今我们发现,还没出承诺期,实控人就已经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违规”,被监管部门介入调查了。

与中核钛白同日宣布被监管立案的,还有中信证券、海通证券。这两家券商被立案的原因均是“因你公司在相关主体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

中信证券还对《立案告知书》涉及的事项作出进一步解释,“在相关主体转让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过程中,中信中证资本和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为相关主体的交易提供了服务。”

中核钛白在2023年三季报中,对前10名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导致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说明:在报告期内,中核钛白第四期、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分别转融通出借5836万股、2964万股,截至报告期末,前述证券出借的股份已全部收回。

从现有的公示信息,目前我们尚不知晓王泽东“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具体信息和细节,也不清楚是否与转融通业务有关,待监管部门的调查结论出来才能揭晓谜底。

那么,违反限制转让期转让股票,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指出,依据我国现行《证券法》第186条,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而就受损投资者而言,有权针对信息披露等违规行为起诉索赔。臧小丽律师将有望获赔的投资者范围暂定为:自上市起到2024年4月12日期间之间买入中核钛白股票,且在2024年4月1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股的受损者。(后续待证监会调查结论出具,可索赔范围会作适当调整。最终以法院判决认定为准)(中核钛白维权入口)

投资者参与索赔基础资料清单

1、买卖中核钛白股票的对账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从首笔买入股票开始打到最后一笔卖出,未卖出者打到至今);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对账单已打出身份证号码的,可不出具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电子邮箱。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先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符合索赔条件,律师将提供正式的起诉材料给投资者。(臧小丽律师专栏)

(本文由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资本市场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执业十多年来,她先后代理投资者向一百多家违规上市公司提起了证券民事索赔诉讼,成功帮几千名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