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一营业部员工收警示函 代他人购买金融产品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6日讯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江海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江海燕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浙商证券,601878.SH)温岭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现更名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岭九龙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以本人名义代他人购买金融产品的行为。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中证协发〔2014〕248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江海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江海燕于2012年8月29日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类别为一般证券业务,目前登记状态为正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江海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海燕:
经查,你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岭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现更名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岭九龙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以本人名义代他人购买金融产品的行为。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中证协发〔2014〕248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