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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口解读】承诺分红却“放鸽子”?罚!兆丰股份收警示函、监管函

来源: 泡财经2024-06-16

泡财经获悉,6月16日晚间,兆丰股份(300695.SZ)公告,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兆丰股份是因2020年度、2022年度未按承诺向股东实施现金分红,而被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警示函》,兆丰股份《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七、股利分配政策”披露如下:“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公司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形式分配利润,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2020年、2022年,兆丰股份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5984.96万元 和16453.96万元,未分配利润均为正,但未按承诺向股东实施现金分红,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承诺。

今日晚间,兆丰股份还收到了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监管函显示,公司2020年度至2023年度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6亿元、1.26亿元、1.65亿元、1.84亿元,未分配利润均为正,除2021年度外,其余年度你公司未履行前述承诺。

兆丰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的规定。深交所请兆丰股份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进一步增强分红意识,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收到警示函、监管函的同时,兆丰股份披露了一则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的公告,在满足“2024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后公司现金流仍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的条件下,中期利润分配下限为“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 30%。若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低于前述金额,则以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金额为下限。”

实际上,常态化分红的机制,是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性投资的理念反映,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持股回报和信心,吸引更多长期资金进入市场,形成良性循环。

此前2023年12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章程指引》相关条款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鼓励上市公司增加现金分红频次,引导形成中期分红习惯,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同时,增加对中期分红的完成时限要求。二是督促公司在章程中细化分红政策,明确现金分红的目标,更好稳定投资者预期。同时,引导公司在章程中制定分红约束条款,防范企业在利润不真实等情形下实施分红。

在政策鼓励下,近年来上市公司分红热情持续提升。据choice数据,2023年有3495家A股上市公司进行分红,分红总额达2.03万亿元,继2022年分红2.04万亿元后,再破2万亿元关口。

兆丰股份是一家专业生产汽车轮毂轴承单元及底盘系统相关产品的企业,主营业务涵盖各类汽车轮毂轴承单元、分离轴承等汽车轴承,以及商用车底盘系统零部件和新能源电动车桥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24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收1.52亿元,同比增长11.64%;归母净利润2614.84万元,同比增长5.2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429.31万元,同比增长3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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