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05 证券简称:德科立 公告编号:2023-054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发行数量:3,464,021股
发行价格:63.51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19,999,973.71元
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17,149,951.88元
●预计上市时间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新增3,464,021股股份已于2023年9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共5家,全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之前,公司股本为97,280,000股;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3,464,021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总股本增加至100,744,021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桂桑、渠建平、张劭。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股东大会授权
2023年4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董事会审议
2023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2023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2023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2023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重新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3、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3年7月25日,公司本次科创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并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发的《关于受理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18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于2023年8月2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2023年8月1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43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3,464,021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3,464,021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3,464,021股的70%(即2,424,815股)。
3、发行价格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59.15元/股(以下简称“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期间为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6月16日,因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派发现金股利事项,除息日为2023年6月7日。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6月6日每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调整公式如下:
V1= V0-D*W
其中,V0为调整前该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D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32元(含税),W为该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量,V1为调整后该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63.51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7.37%。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19,999,973.71元,扣除发行费用2,850,021.83元(不含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217,149,951.88元,增加股本人民币3,464,021.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213,685,930.88元。
5、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田万彪、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5家投资者。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6、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苏公W[2023]B071号),经审验,截至2023年8月24日止,主承销商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投资者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219,999,973.71元(贰亿壹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柒拾叁元柒角壹分)。
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苏公W[2023]B070号),经审验,截至2023年8月25日止,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464,021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19,999,973.71元,扣除发行费人民币2,850,021.83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17,149,951.88元(大写:贰亿壹仟柒佰壹拾肆万玖仟玖佰伍拾壹元捌角捌分),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3,464,021.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213,685,930.88元。
2、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3,464,021股股份已于2023年9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共5家,全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情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协议》及《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认购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主体资格,且不超过35名,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需办理因本次发行引起的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手续,以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市场主体登记或备案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根据投资者报价情况和《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63.51元/股,最终发行规模为3,464,02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19,999,973.71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5名,均为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的对象,未有不在邀请名单中的新增投资者。本次发行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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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行对象简介
1、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1)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4802043P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429号28层(实际自然楼层25层)2806单元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237,426股
限售期:6个月
(2)田万彪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身份证号码:230103************
获配数量:237,426股
限售期:6个月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186P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956,235股
限售期:6个月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17814402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注册资本:1,482,054.6829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获配数量:1,187,132股
限售期:6个月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7433812A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845,802股
限售期:6个月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股份性质及其股份限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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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3 年9 月4日公司前十大股东信息,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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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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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之前,公司股本为97,280,000股,本次发行后总股本增加至100,744,021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公司股权结构仍然符合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募投项目顺利开展和实施后,公司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将增加,资产结构和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均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有利于公司未来销售收入的增长及盈利水平的提升。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与净资产将相应增加,公司的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提升,营运资金将得到有效补充,同时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提高偿债能力,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展开并拓展,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业务和资产规模,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募投项目,不会导致公司业务结构发生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行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将不会导致公司在业务经营方面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亦不会发生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之间因本次发行事项导致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
若未来可能发生上述关联交易,则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六)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将不会导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发生变化。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保荐代表人:周延明、杨帆
项目协办人:杨谨瑞
其他项目组成员:周丽涛、王麒杰、吕迎燕、陈天任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36层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二)发行人律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朴成
经办律师:张玉恒、邰恬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C座4层
联系电话:025-8663 3108
(三)审计机构: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彩斌
经办注册会计师:夏正曙、姜铭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嘉业财富中心5-1001室
联系电话:0510-68798988
传真:0510-68567788
(四)验资机构: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彩斌
经办注册会计师:夏正曙、姜铭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嘉业财富中心5-1001室
联系电话:0510-68798988
传真:0510-68567788
特此公告。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7日
证券代码:688205 证券简称:德科立 公告编号:2023-055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43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464,021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63.5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9,999,973.71元,扣除发行费人民币2,850,021.83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17,149,951.88元。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8月28日出具了《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苏公W[2023]B07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与子公司Taclink (Thailand) Co., Ltd.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管。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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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一,Taclink (Thailand) Co., Ltd.为甲方二,合称“甲方”,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为“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发行中德科立海外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各方不得将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专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对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募集资金可以采取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前述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及其他产品的,相关产品需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并按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并及时通知丙方。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丙方提供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丙方每半年度检查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4、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5、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快递信函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丙方发现甲方、乙方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交由甲方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