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所涉金通灵收行政处罚,或可作为索赔案共同被告
2024年5月10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因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金通灵,代码简称:300091)作为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
经查明,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大华所对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华所对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与建造合同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和内控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2017年至2022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责令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6,886,792.14元,处以34,433,960.70元罚款,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
罗建欣律师正在代理的部分投资者诉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案,目前正在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加入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2018-04-26到2023-04-27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23-04-28收盘时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金通灵维权入口)
罗建欣律师表示: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罗建欣律师专栏)
罗建欣律师诉讼事项提醒:
1、投资者需准备索赔材料清单:
1.1、股票交易记录(或对账单);
1.2、证券账户证明材料;
1.3、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2、案件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经过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3、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4、上述提示索赔条件、赔付对象及范围等仅供参考,最终以法院生效的判决认定为准。
5、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
(本文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罗建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罗建欣律师,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桥证券诉讼中心创始人、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州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罗律师执业二十余年,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证书,且系资深股民,已组建专业证券诉讼团队,业务包括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权纠纷、证券刑事犯罪维权及辩护,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大量证券维权案件,维权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