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36 证券简称:泰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1 债券代码:127096 债券简称:泰坦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票代码:003036 股票简称:泰坦股份
2、债券代码:127096 债券简称:泰坦转债
3、转股价格:13.81元/股
4、转股期限:2024年5月6日(因5月1日至5月5日为节假日,故转股起始日由2024年5月1日顺延至2024年5月6日)至2029年10月24日
5、转股股份来源:新增股份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866号文核准,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2,955,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9,550.00万元。经深交所同意,公司上述可转债于2023年11月15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泰坦转债”,债券代码“127096”。
二、可转债相关条款
1、发行数量:2,955,000张;
2、发行规模:29,550万元;
3、票面金额:100元/张;
4、票面利率:第一年0.50%、第二年0.70%、第三年1.00%、第四年1.7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5、债券期限: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3年10月25日至2029年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6、转股期限: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自2024年5月1日至2029年10月24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7、当前转股价格:人民币13.81元/股;
8、转股股份来源:新增股份。
三、可转债转股申报有关事项
1、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泰坦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股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债转股最小申报单位为1张,每张面额为100元,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4)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2、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2024年5月6日至2029年10月24日)深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按照《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停止转股的期间;
(2)公司股票停牌期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3、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4、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5、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6、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泰坦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尚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23年10月25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及修正情况
1、初始转股价格和当前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3.81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上述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当前转股价格:当前转股价格为13.81元/股,未发生过调整。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当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相应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3、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可转债赎回及回售条款
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的票面面值115%(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为当期应计利息;
B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重大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届时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六、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可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七、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泰坦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询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