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炀资源(603863)多次被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投资者或可依法索赔
松炀资源(603863)曾多次被广东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部分可能涉及信息披露违规以及虚假陈述,如果投资者因相关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可依法发起索赔。(松炀资源维权入口)
2022年10月26日,松炀资源(603863)公告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壮鹏、林指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5月25日,松炀资源公告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总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含),不超过2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的12个月内。2022年5月25日,松炀资源公告称,截至回购期限居满日(2022年5月24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24.4万股,成交金额1005.13万元,实际回购金额未达到回购计划金额下限。
松炀资源未在承诺期内完成回购股份计划,未及时、充分披露公司不能按承诺实施回购股份计划的风险信息。
此外,2022年4月7日,松炀资源公告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壮鹏、蔡建涛、陈剑丰、林指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2019年未审议且未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有关情况。经查,松炀资源2019年向汕头市正生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预付材料款1.85亿元,其中有1.53亿元预付款项无采购合同、采购发票等相关依据。上述无采购合同、采购发票等相关依据的1.53亿元预付款项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壮鹏借用正生源相关银行账户,安排松炀资源相关人员转入资金所形成;正生源相关银行账户收到资金后,转入王壮鹏实际控制的汕头市晶立泰纸塑贸易商行;王壮鹏和晶立泰于2019年底前将1.53亿元归还至上市公司。松炀资源未按规定对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经查,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松炀资源使用募集资金向深圳市福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15家设备供应商累计支付2.39亿元,相关募集资金通过若干次转账后支付至王壮鹏指定的银行账户,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截至2021年4月30日,该部分被占用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归还公司,并在2020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了相关情况。松炀资源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经查,松炀资源未严格执行《财务付款审批管理规定》等内部控制相关规定,于2019年向正生源预付货款1.85亿元,其中1.53亿元预付货款未附有合同、发票等材料;于2019年向福祥机械等15家设备供应商预付设备采购款2.06亿元,虚构了全部合同、申请单等材料,上述情形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松炀资源在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披露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而在2021年7月2日,松炀资源也公告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壮鹏、蔡建涛、陈剑丰、林指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壮鹏存在非经营性占用松炀资源资金的行为,其中2019年累计发生金额2.06亿元,2020年累计发生金额1.86亿元,直至2021年4月29日才向公司归还全部资金和利息。松炀资源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亦未及时披露。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结合上述违规事实,根据证券法以及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规定,在2019年6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之间买入松炀资源股票,并且在2021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如果因为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可考虑发起索赔,具体的索赔条件最终由法院依法认定。(许峰律师专栏)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