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

东方海洋(002086)股民索赔案终审胜诉,受损股民仍可索赔登记

来源: 市场资讯2024-06-18

据公开消息,对于投资者诉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或“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东方海洋需赔偿原告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并依法改判酌定扣除10%的非系统风险致损部分。本案的诉讼时效截止至2025年1月,一旦错过,股民将丧失胜诉权。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于2018年6月25日-2020年7月30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0年7月31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赵敬国律师专栏)

回顾本案,2020年7月31日东方海洋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2年1月1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号)。经查明,东方海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此外,早在2019年9月2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收到过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号)。经查明,东方海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二、2016年度报告、2017半年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半年度报告、2018年度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18年6月25日-2020年7月30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0年7月31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登记。

在业绩方面,2024年4月30日东方海洋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主营收入4.37亿元,同比下降30.52%;归母净利润17.50亿元;扣非净利润6.36亿元,同比上升29.25%。2023年12月29日,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适格投资者可要求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未申报债权如预留偿债资源不足,重整投资人承诺按照投资比例兜底清偿。

信本股民索赔团队提醒,东方海洋已有股民胜诉终审判决,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维权条件:

东方海洋:于2018年6月25日-2020年7月30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0年7月31日及之后是否卖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东方海洋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敬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赵敬国律师,于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法学理论知识扎实,曾在高校任教。2004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承办过千余起各类诉讼案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争议处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证券纠纷、金融、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业务。执业至今,赵敬国律师代理投资者诉多家上市公司索赔案件,已经胜诉或已经获赔的案件包括中安科索赔、中兵红箭索赔、步森服饰索赔、中潜股份索赔、奥瑞德索赔、獐子岛索赔、天神娱乐索赔、抚顺特钢索赔、飞乐音响索赔、香溢融通索赔、延安必康索赔、欢瑞世纪索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