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泰(300225)投资者索赔案其中一类违法的示范案件已经开庭
2024年5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官微发布《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开庭审理》的消息,5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是2019年修订《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本案采用示范判决机制进行审理。将择期宣判。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金力泰目前总体存在两类违法行为,根据通知,法院也选定了两类示范案件,另外一类示范案件的开庭审理还在等待相关信息。(许峰律师专栏)
许峰律师代理的金力泰投资者索赔案此前已多次提交上海金融法院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同期还在继续接受后续投资者的索赔委托,还在继续推进立案工作。(金力泰维权入口)
2024年1月4日晚,金力泰公告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金力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5月,金力泰成立全资子公司上海金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由其参与浙江运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主导的虚构“黄金贸易业务”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金力泰实业与下游客户累计订立41份黄金销售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5.09亿元;相对应,金力泰实业与浙江运发等上游供应商订立41份黄金采购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4.85亿元。贸易标的为1KG/个、Au9999的定制金条。上述业务以贸易为名,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金力泰实业与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上下游实际均由浙江运发指定相关物流、资金形成闭环,金力泰实业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赚取资金使用费。
金力泰未披露参与“黄金贸易业务”的真实情况,将上述“黄金贸易业务”涉及的相关黄金制品计入存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关于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虚增2021年末存货25,798.96万元,占2021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8.32%,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力泰将上述业务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不符合关于企业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进行会计核算的要求以及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虚增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038.99万元,占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的6.11%,导致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此外,金力泰于2022年9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总裁及时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截至2022年9月30日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日,袁翔、罗甸二人在增持承诺期间内实际增持金力泰股份0股,增持金额为0元,均未完成上述增持计划。上海证券交易所给予袁翔、罗甸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袁翔、罗甸二人有能力增持而不进行增持,公开承诺而不履行承诺,市场影响恶劣。5月24日的开庭即针对这个违法事项。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目前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等规定,在2021年6月15日到2022年9月30日之间买入股票,并且在2022年9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2年4月30日到2023年2月4日之间买入金力泰股票,并且在2023年2月4日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