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岛案”影响恶劣!上市公司重大财务造假案:督办12起,5件已提起公诉
封莉 中国经营报
2月29日,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中国经营报》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
张晓津表示,目前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呈现出新的趋势特点,欺诈发行、违规披露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涉上市公司犯罪增多,连续三年案件量增幅超过15%;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传统交易类犯罪仍然多发,利用FOF(基金中基金)、场外期权等复杂金融产品实施犯罪成为新趋势;私募基金犯罪呈现较大幅度增长,且与证券犯罪相互交织,出现以私募基金名义买卖股票、以私募财产作为操纵资金的新型犯罪手法。
张晓津透露,修订后的《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即将发布,进一步完善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行刑衔接机制和刑事诉讼规则。目前,最高法牵头正在研究修订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谈起“獐子岛财务造假案”,他说,獐子岛公司通过原始生产经营数据造假,衍化产生财务数据造假、国家补助申领造假、以行贿帮助造假的“大财务造假”案件,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张晓津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最高检联合公安部督办的12起上市公司重大财务造假犯罪案件,目前已有5件提起公诉,其他案件正在侦办中。
以獐子岛案等警示上市公司高管、金融机构人员恪守法律底线
《中国经营报》:最高检驻证监会检察室成立以来,办了很多起证券、基金、财务造假等大案要案,请问2023年查办的案件中性质最恶劣、对市场影响最大的案件是哪件?最典型的案件是哪件?最需要公开警示的案件是哪件?民众包括媒体都很好奇驻会检察室是如何办案的,请结合案例介绍一下。
张晓津:2021年9月,最高检、中国证监会落实中央部署,设立最高检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驻会检察室成立后,以重大案件办理为重点,通过自办、督办、交办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大全国检察系统证券犯罪案件办理力度。
2021年以来,检察机关起诉证券犯罪案件数量以年均30%以上速度增长。2023年1—11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证券犯罪117件319人,同比分别上升42.7%、12.7%;办理了獐子岛、康得新、格力地产、龙力生物、回天新材等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
例如,驻会检察室指导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办理的“獐子岛财务造假案”。獐子岛公司为避免连续三年亏损被深交所暂停上市,通过原始生产经营数据造假,衍化产生财务数据造假、国家补助申领造假、以行贿帮助造假的“大财务造假”案件,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原董事长吴厚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决结果公开后,社会反响积极,检察机关依法追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依法严惩责任人员,形成有力震慑,警示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再如,驻会检察室指导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办理的董某、袁某林内幕交易案,某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袁某林,将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泄露给董某,二人分别出资300万元、2000余万元,由董某操作交易该公司股票,非法获利408万余元。
一审法院以二人犯内幕交易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袁某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袁某林犯罪数额高达2300万余元,虽有认罪认罚、立功、退赃等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但不能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依法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撤销缓刑,改判袁某林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该案是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从严惩处证券犯罪的典型案例,也是警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与法律底线,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督办12起上市公司重大财务造假案,已有5件提起公诉
《中国经营报》:2022年至2023年年底,最高检共督办16起重大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会同公安部挂牌督办12起重大财务造假案,有没有可以向公众介绍的办案过程和细节故事?
张晓津:最高检针对资本市场重点领域、重大案件开展挂牌督办,采取上下一体、重点推进的方式集中整治重点环节、新兴领域、高发类型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回应市场对重大案件的关注关切,以法治力量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私募基金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速,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侵占私募基金财产,在私募基金运营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利益。
为保障私募基金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从2022年6月至2023年年底,最高检共督办了16起重大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共计922亿余元,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操纵证券市场、职务侵占、非法经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多个罪名,目前均已提起公诉,对私募基金犯罪形成有力震慑。
其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办理的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入选2023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该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员郭某违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忠实义务,与其丈夫王某合谋,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增交易环节、低卖高买的方式进行债券撮合交易,截留私募基金财产归个人占有,非法获利602万余元,二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2月,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正式实施,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为保障注册制改革顺利实施,最高检、公安部决定对12起上市公司重大财务造假犯罪案件联合督办,包括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罪名。此次联合督办,形成了侦查、起诉高效打击合力,目前已有5件提起公诉,其他案件正在侦办中。
最高检正在研究修订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中国经营报》:在完善金融证券领域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协同完善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执法司法标准方面,最高检下一步有什么举措?有什么意见、解释出台?
张晓津:最高检高度重视资本市场法治基础建设,自2022年以来修订出台了证券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发布两批证券犯罪、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上述文件和案例,及时回应实践需求,严密法网,明确法律适用争议,发布后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接下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即将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行刑衔接机制和刑事诉讼规则。目前,最高检正在编发证券犯罪指导性案例、制定办案指引和相关解答,并配合最高法研究修订内幕交易司法解释。通过这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逐步明确办理证券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采信、法律适用、法律政策把握等多方面问题,完善执法司法标准。
完善中国证监会派驻检察工作机制
《中国经营报》:最高检《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完善中国证监会派驻检察工作机制,请问下一步会如何完善?
张晓津:派驻证监会检察工作机制建立以来,驻会检察室充分发挥了“派”的监督权威和“驻”的专业优势,加强行刑衔接、加大办案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证监部门移送刑事案件数量、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数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数量均有较大幅度增加。
2022年9月,最高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资本市场行政执法与检察履职衔接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协作意见》”),接下来两高一部、中国证监会即将发布《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这两个规范性文件是今后一段时间深化派驻检察工作机制以及行刑衔接机制的重要依据。
一是要切实抓好《协作意见》《工作意见》落实工作,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证监部门、公安机关、法院执法司法信息共享、会商协商、案件移送双向衔接等具体制度,做好完善资本市场检察体制机制的长期基础性工作。二是持续落实好检察机关证券犯罪案件交办、督办制度,充分履行主导责任,纵向强化直接办案和对下指导,横向强化与证监部门、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提高办案质效。三是加强对行刑衔接、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涉案财物强制措施、财产刑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保障资本市场统一正确执法。四是大力推进检察机关专业化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办理证券犯罪案件的专门人才,加强全国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基地的引领示范作用。
私募基金犯罪呈现较大幅度增长,且与证券犯罪相互交织
《中国经营报》:在驻会检察室来看,证券市场出现的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检察机关将会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加强力度?
张晓津:近年来,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特点。一是欺诈发行、违规披露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涉上市公司犯罪增多,连续三年案件量增幅超过15%,该类犯罪多以财务造假、关联交易等手段侵害广大投资者利益,且涉案数额巨大,破坏资本市场信用基石。
二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传统交易类犯罪仍然多发,利用FOF基金、场外期权等复杂金融产品实施犯罪成为新趋势,犯罪形式日益呈现专业化、网络化、技术化、链条化的特点,犯罪手法愈加隐蔽多样,涉案人员的反侦查意识更强,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查办难度不断加大。
三是私募基金犯罪呈现较大幅度增长,2021年至2023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702件1994人,且与证券犯罪相互交织,出现以私募基金名义买卖股票、以私募财产作为操纵资金的新型犯罪手法,资金流转更为复杂,通过基金市场、股票市场、场外衍生品市场互相联动,成倍获取非法利益。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依法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以法治之力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一是坚持“严”的主基调,通过高质效办案,净化市场生态,维护市场秩序,为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依法从严从快、全链条追诉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证券犯罪案件;重点压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的关键责任、中介组织和金融机构的“看门人”责任。促推形成不敢犯、不能犯、自觉规范、不踩红线的法治化市场环境。
二是下大力气追赃挽损,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投资者保护是办理证券案件的重中之重。检察机关要始终把追赃挽损贯彻办案全过程,坚持“应追尽追”,加强与证监、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协作,做好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工作监督;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督促引导涉案人员主动退赃退赔;依法支持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多途径保护投资者权益。
三是重视诉源治理,引领树立金融法治风尚。紧密结合监督办案,协助把脉上市公司、金融机构、行业监管等方面的倾向性问题和管理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完善行业合规建设等方式,加强对资本市场风险的预防预警,推动行业自律管理,做实做细诉源治理,维护资本市场安全。加强预防资本市场犯罪法治宣传,通过发布证券检察白皮书、案例宣传等方式开展普法教育,加大风险提示,提高投资者识别风险能力,警示从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
(编辑:孟庆伟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