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纪股票索赔案已有一审胜诉判例,受损股民抓紧起诉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宜通世纪股票索赔案已有一审胜诉判例,受损股民抓紧起诉。(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3年6月26日,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宜通世纪)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4号)。
经查明,宜通世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6年10月,宜通世纪启动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2,178.99万股及支付现金44,000万元的方式向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倍泰健康)原实际控制人方炎林等16名交易对手方收购倍泰健康100%的股份,交易总对价为10亿元。收购完成后,倍泰健康成为宜通世纪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宜通世纪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
2017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倍泰健康通过财务舞弊行为,虚增收入9,734.39万元,虚增成本5,260.9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083.86万元,分别占宜通世纪当期披露数额的3.7%、9.75%和15.67%,导致宜通世纪2018年4月3日披露的《宜通世纪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4月11日披露的《宜通世纪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存在虚假记载,我局决定对宜通世纪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部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宜通世纪赔偿损失。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投资者胜诉。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宜通世纪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18年4月3日至2022年11月4日期间买入宜通世纪股票,且在2022年11月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宜通世纪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