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

中恒电气监事收警示函 配偶短线交易获利全部上缴

来源: 证券日报之声2024-02-02

本报记者 吴文婧

2月1日晚间,中恒电气发布公告称,公司监事周利婉于近日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其配偶赵德朝于2023年12月21日买入中恒电气股票2.7万股,成交金额19.94万元;12月22日卖出公司股票2.7万股,成交金额20.33万元;此后又于2023年12月25日买入公司股票2.73万股,成交金额20.24万元。除去相关交易税费后上述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5130.45元。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监事周利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恒电气表示,本次短线交易是赵德朝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截至2月1日,上述短线交易收益5130.45元已全部上缴公司。经核实,周利婉对本次短线交易情况不知情,本次短线交易涉及期间公司也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或筹划中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及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故意。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董监高亲属短线交易发生时,首先要排除内幕交易的可能,如果仅是不了解导致的随机行为而且金额不大的,一般改正即可。而作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其有义务管理好父母子女配偶的股票交易以及相关登记工作。”

2月1日,监事周利婉收到来自深交所的监管函显示,提醒中恒电气及全体董监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与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董监高近亲属短线交易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背后是董监高及其亲属相关法律法规意识亟待加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高管亲属短线交易本公司股票的事件时有发生,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当事人对相关规定不熟悉,上市公司要加强相关规定的普及教育,特别是对董监高人员及其亲属,有针对性地开展定期的教育引导。”

同时,加强对此类事件的监管需要多方合作和共同努力,上市公司更应主动加强自律与内部监管,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通过综合运用监管、内部控制和投资者教育等手段,可以有效遏制公司董监高亲属短线交易的发生,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