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京基智农 公告编号:2024-0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A座71层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22日(星期四)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2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
5、主持人:董事长熊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4,198,1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3343%。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4,198,1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334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47,2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162%。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47,2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16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为合作养殖户及部分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174,1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6634%;反对1,024,0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33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388%;反对1,024,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26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是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雪霞、曹蓉
3、结论性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001219号
致: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智农”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京基智农于2024年2月22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依照《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并形成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了刊登,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公司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2月22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 100 大厦 A 座 71 层公司大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1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4,198,1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334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0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4,198,1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334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三)根据公司公布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合作养殖户及部分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其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03,174,1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34%;反对1,024,0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388%;反对1,024,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6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
王雪霞 曹 蓉
单位负责人:
孙东峰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