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通光线缆及相关责任人收监管函
因650万元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披义务,7月31日,深交所向通光线缆、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忠、财务总监陈建旭下发监管函,敦促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日晚间,通光线缆发布公告称,张忠、陈建旭于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张忠与陈建旭因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张忠、陈建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时间回溯至2023年9月份,通光线缆全资子公司江苏通光海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光海洋”)与公司参股公司江苏海通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达”)签订借款协议,通光海洋向海通达提供650万元借款,借款时间自2023年9月19日至2023年10月19日止,借款利率为年息3.45%。该笔借款用于支持海通达业务顺利开展。
经江苏证监局调查,彼时通光海洋向海通达提供的650万元借款,海通达的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情况同比例提供资金,上述借款构成了通光线缆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借款发生前通光线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天眼查APP显示,海通达共有5名股东,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1%,通光线缆持股29%,通光集团持股15%,北京明华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通光海洋持股5%。
从持股比例来看,通光线缆与通光海洋分别为海通达第二大股东、第五大股东。通光线缆全资子公司通光海洋向海通达提供财务资助时,为何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相应提供借款?8月1日,记者致电通光线缆,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具体的原因不太清楚,这部分借款在去年10月份连本带息已经全部收回。公司发现借款流程不规范后,及时进行了整改,履行了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
记者查阅公告获悉,借款一事发生后两个多月,通光线缆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3年12月29日,上述议案经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依据相关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披露标准,不管其他股东有没有按出资比例提供借款,公司都应当及时对外披露借款事项。一般情况下,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关联交易金额也没有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上市公司只需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振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未能有效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的发生,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存在缺陷。公司治理体系的问题和监管措施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产生深远的影响,上市公司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