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奇安信-U
股票代码:68856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北2-204工业孵化-5-81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世纪科贸大厦A座
一致行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C074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世纪科贸大厦A座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八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拟受让奇安壹号持有的奇安信34,258,619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0%)。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电金投持有上市公司36,280,54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30%;一致行动人明洛投资持有上市公司121,962,24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7.80%;中电金投和明洛投资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58,242,78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3.10%,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的实施还需按照上交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相关程序,并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中电金投,其基本情况如下: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为明洛投资,其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一)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1、信息披露人的股权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电子。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2、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电子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00%的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基本信息如下:
2、一致行动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麒飞网安作为明洛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明洛投资的0.01%份额,其基本信息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电子为一致行动人明洛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其基本信息详见本节“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之“1、信息披露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2、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奇安信17.80%的股权外,一致行动人明洛投资无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3、一致行动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明洛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麒飞网安暂无控制的核心企业。
4、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电子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作为中国电子的投资持股平台,根据中国电子的战略实施股权投资和管理,履行中国电子投研职能和前置研究职责,为中国电子做好投资管理、基金管理等工作,为形成产业生态系统发挥重要作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经审计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经审计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且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注:相关董事尚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均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且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奇安信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如下:
注:中国电子持股比例为中国电子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中的相关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合计数。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如下:
注1:中国电子持股比例为直接及间接持股合计数。
注2: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清算,尚未完成。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网络安全重大工程、重点技术攻关的实施要求,更好地保障国家网络安全,同时提升中国电子在网络安全领域的核心能力、深化中国电子在相关领域的产业布局,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将有助于加快打造国家网信事业战略科技力量、持续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助力中国电子夯实网络安全领域产业布局。后续将按照平等互利、优势互补、长期合作等原则,加强中国电子与上市公司的战略协同。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后,中电金投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取得奇安壹号持有奇安信34,258,619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也没有直接或间接处置其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或股份对应权益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1、中电金投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2、中国电子批准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的实施还需按照上交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相关程序,并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电金投持有上市公司2,021,925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0.30%;一致行动人明洛投资持有上市公司121,962,24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7.80%;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23,984,16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8.10%。
2024年7月31日,中电金投作为受让方与作为转让方的天津奇安壹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22.73元/股的价格受让股份转让方直接持有的奇安信非限售流通股份合计34,258,6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电金投持有上市公司36,280,54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30%;一致行动人明洛投资持有上市公司121,962,24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7.80%;中电金投和明洛投资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58,242,78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3.10%。
本次交易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有关情况
2024年7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受让方与作为转让方的天津奇安壹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 天津奇安壹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 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二)股份转让
1、双方同意并确认,转让方以本协议规定的转让价款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奇安信34,258,619股无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奇安信总股本的5%,且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2、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对价为每股人民币22.73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778,698,409.87元(以下简称“转让总价款”)。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期间,如果奇安信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和价格相应调整。
3、双方同意并确认,受让方应按照如下安排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总价款:
(1)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转让总价款的10%,即人民币77,869,840.99元。
(2)受让方应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转让总价款的90%,即人民币700,828,568.88元。
4、双方同意并确认,在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积极配合奇安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监管要求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监管部门要求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相关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奇安信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文件,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和采取一切行动。
5、双方确认,办理完毕本协议约定的所有手续后,受让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实受让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确认文件即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三)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导致协议其他方损失(含诉讼费、律师费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及守约方对外承担的全部责任、义务,作出的赔偿或因此导致迟延履行义务而受到的处罚)时,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
(四)本协议生效的前提要件
(1)本协议已经双方签署;
(2)转让方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通过;
(3)受让方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通过。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况
根据奇安壹号承诺,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属真实、合法、完整,未设置质押等担保物权,也不存在任何司法冻结、扣押以及可能引致诉讼或潜在纠纷等潜在法律风险或障碍的情形,不存在权利受限制情形。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声明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本次权益变动过程中,奇安壹号拟按照22.73元/股的价格,向中电金投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34,258,61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778,698,409.87元。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请参见本报告书“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有关情况”的相关内容。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相应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调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上市公司将延续原有的管理团队,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层的稳定。但因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除外。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章程中并无明显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亦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作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股份转让协议》中已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仍然具备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仍将继续保持独立。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因此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新的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电金投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情况。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交易的情况。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信息披露义务人2021年、2022年和2023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大信审字第1-05743号、大信审字[2024]第1-01858号审计报告。最近三年,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报告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一致行动人2021年、2022年和2023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大信审字[2022]第ZE21203号、大信审字第1-02362号、大信审字[2024]第1-01402号审计报告。最近三年,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报告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义务人2021年、2022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2023年一致。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2021年至2023年的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二) 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三)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二、 一致行动人财务资料
一致行动人2021年至2023年的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二)利润表
单位:万元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达成的《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的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交易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8、本次交易进程备忘录;
9、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上述人员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文件;
12、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的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姜军成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姜军成
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姜军成
年 月 日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奇安信
股票代码:688561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奇安壹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及通讯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39号9-3-401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
签署日期:2024年8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和支持公司战略规划而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证券市场情况及自身资金需求,决定是否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奇安壹号持有上市公司40,653,9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93%。
2024年7月31日,奇安壹号与中电金投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奇安壹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34,258,619股无限售流通股以22.7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中电金投,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0%。
本次权益变动后,奇安壹号持有上市公司6,395,281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93%。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 天津奇安壹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 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二)股份转让
1、双方同意并确认,转让方以本协议规定的转让价款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奇安信34,258,619股无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奇安信总股本的5%,且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2、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对价为每股人民币22.73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778,698,409.87元(以下简称“转让总价款”)。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期间,如果奇安信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和价格相应调整。
3、双方同意并确认,受让方应按照如下安排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总价款:
(1)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转让总价款的10%,即人民币77,869,840.99元。
(2)受让方应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转让总价款的90%,即人民币700,828,568.88元。
4、双方同意并确认,在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积极配合奇安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监管要求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监管部门要求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相关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奇安信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文件,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和采取一切行动。
5、双方确认,办理完毕本协议约定的所有手续后,受让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实受让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确认文件即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三)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导致协议其他方损失(含诉讼费、律师费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及守约方对外承担的全部责任、义务,作出的赔偿或因此导致迟延履行义务而受到的处罚)时,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
(四)本协议生效的前提要件
(1)本协议已经双方签署;
(2)转让方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通过;
(3)受让方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通过。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其他安排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内容以外,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四、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本次股份转让完成日为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但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提供但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奇安壹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付君云
签署日期:2024年8月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奇安壹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付君云
签署日期: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