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鼎股份索赔时效仅剩两个月 部分股民一审已胜诉
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1113,证券简称:华鼎股份)传来捷报,据公开信息显示,金华中院一审判决部分投资者胜诉。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目前距离索赔时效届满只剩2个多月,受损股民仍可起诉索赔。(厉健律师专栏)
案情回溯,2021年10月12日晚,华鼎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浙江监管局查明,当事人主要违法事实: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18年至 2019 年,华鼎股份通过预付采购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及建筑方付款,资金通过中间账户过账,最终转入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三鼎集团”)及其控制主体或代三鼎集团偿还债务。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14.97 亿元,余额5. 9亿元。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二、未按规定披露共同借款情况。2019年5月9日,三鼎集团以员工骆某有名义与张某春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59亿元。2019年8月8日,华鼎股份与张某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华鼎股份为该笔借 款的共同借款人,协议有华鼎股份公章、丁尔民印章。华鼎股份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根据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
“我们已代理多批投资者索赔,将于9月底截止受理。”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买入华鼎股份股票,并在2019年8月31日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华鼎股份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股票对账单原件(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详细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