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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来源: 上海证券报2024-07-03

证券代码:688603 证券简称:天承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5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

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12月);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999,999股。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承科技”或“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等于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6,090,395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7,090,394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7月10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4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49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534,232股,并于2023年7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58,136,926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6,120,60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2,016,318股。

2024年1月3日公司发布《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于2024年1月10日起上市流通,对应的股份数量为791,204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后,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2,807,522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5,329,404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的部分限售股及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8名,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7,090,39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2.20%,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7,090,394股,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4年7月10日起上市流通。其中,战略配售限售股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2名,股份数量为999,9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2%;除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外,其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发限售股份,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6名,股份数量为6,090,3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48%。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股份承诺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股东上海青珣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广州天承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已更名)、宁波市睿兴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深圳市睿兴二期电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已更名)出具的承诺:

“(1)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同时,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①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本企业拒不上缴收益,公司有权相应扣减应向本企业支付的分红,作为本企业的赔偿。”

2、童茂军关于通过上海青珣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承诺:

“(1)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上海青珣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份额,也不由上海青珣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购该部分出资份额。

(2)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满36个月之前,若上海青珣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得收益,本人不参与收益分配,所得收益以其他方式分配给其他合伙人。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①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童秀、邹镕骏关于通过上海青珣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承诺:

“(1)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上海青珣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份额,也不由上海青珣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购该部分出资份额。

(2)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满36个月之前,若上海青珣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得收益,本人不参与收益分配,所得收益以其他方式分配给其他合伙人。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①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章晓冬关于通过上海青珣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承诺:

“(1)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上海青珣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份额,也不由上海青珣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购该部分出资份额。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满36个月之前,若上海青珣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得收益,本人不参与收益分配,所得收益以其他方式分配给其他合伙人。

(2)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①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坤嘉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宜川流长枫新材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小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承诺:

“(1)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①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本企业拒不上缴收益,公司有权相应扣减应向本企业支付的分红,作为本企业的赔偿。”

(二)战略配售的相关承诺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天承科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所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7,090,39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2.20%。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999,999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72%,限售期为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其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6,090,395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0.48%,限售期为12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7月10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注2:广州天承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4年5月更名为上海青珣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3:深圳市睿兴二期电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4年3月更名为宁波市睿兴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股票持有人均已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股票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