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

威孚高科收警示函 受损股民或可索赔

来源: 市场资讯2024-03-29

2024年3月27日晚,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码:000581/200581,简称:威孚高科/苏威孚B)发布《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根据警示函,威孚高科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股民或可依法索赔。(厉健律师专栏)

公告显示,江苏证监局查明,威孚高科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未准确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对“平台贸易”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导致所披露的2022年度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二、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三、未披露2022年业绩预告。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9亿元,较2021年度下滑95.39%,但公司未披露业绩预告。

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4月12日晚,威孚高科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无锡威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暨重大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最高法院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2年4月19日至2023年4月12日期间买入威孚高科股票,并在2023年4月1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威孚高科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股票对账单原件(2022年4月1日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