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或补缴5亿元消费税 公司称2023年业绩可能由盈转亏
每经记者 黄鑫磊 每经编辑 张海妮
3月29日晚间,博汇股份(SZ300839,股价8.77元,市值21.53亿元)公告,近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澥浦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公司“重芳烃衍生品”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这对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影响约为3亿元,业绩将由盈利转为大额亏损。
博汇股份称,公司已成立应对小组,聘请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论证,对《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要求也存在较大异议,将继续与税务机关保持积极沟通,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4月1日开盘后,博汇股份股价大跌,截至午间收盘报8.77元/股,跌幅达6.50%。当日上午,公司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具体沟通情况现在还在进行中,公司会根据进展及时公告。
或补缴5亿元消费税
《税务事项通知书》显示,澥浦税务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三条称,根据博汇股份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2023年7月以后生产销售的“重芳烃衍生品”应以重芳烃按规定征收消费税。澥浦税务所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申报缴纳成品油消费税。
博汇股份称,上述要求将对公司生产重芳烃衍生品装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经该装置生产的重芳烃衍生品2023年7月—12月共销售14.04万吨,2024年1月—3月共销售8.50万吨(预估)。
如按要求缴纳消费税,则对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及2024年一季度的利润影响分别约为3亿元和2亿元,对公司2023年度业绩以及未来年度生产经营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023年公司业绩将由盈利转为大额亏损。
对此,博汇股份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消费税是按税目表具体征税的,即税目表中列示的产品要征税,没有列示的就不在征税范围内;税务总局公告的法规中均提到重芳烃和重芳烃衍生品为两种不同产品,并未将重芳烃衍生品归属重芳烃范畴。
4月1日上午,一名税务专家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称,博汇股份第一步可以向宁波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若该局坚持与下级镇海区税务局澥浦税务所相同的认定,公司可以向宁波当地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重芳烃衍生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从纠纷的交织点和双方诉求来看,都是比较明确的,关键在于博汇股份要去争取税务机关采纳自家对产品归属的认定。”该税务专家说。
曾称主管税务机关未提出异议
2023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显示,“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告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博汇股份在2023年7月3日公告中称,相关政策的实施预计近期可能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一定不利影响,为应对该政策影响,目前公司相关产品售价已进行调整,价格向下游进行传导,降低了部分不利影响。
同时,自2023年7月起,博汇股份开始对芳烃抽提装置进行改造,产品由重芳烃升级到重芳烃衍生品,且就产品升级改造、生产情况、产品变化等事项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沟通,且于2023年9月正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重芳烃衍生品产品检测、鉴定报告等升级备案资料书面文件,同时报备公司正式销售开票。
博汇股份称,主管税务机关另行对公司重芳烃衍生品产品进行了取样检测,并未提出异议。基于上述沟通情况,公司在完成产品调整、报备后正常开展销售、开票等生产经营活动。
4月1日上午,博汇股份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之前都是正常的,2023年9月,其对公司做了重芳烃衍生品的产品认定,但在今年3月突然下了通知,推翻了此前认定。对于这一说法,记者联系当地税务机关征收员,但暂未获得回复。
另外,博汇股份还表示,将采取以下应对措施:提高相应产品的销售价格,密切关注和跟踪产品市场的变动状况;适当减少相应产品的产能,在该事项进一步明确后,确定受影响产品的未来方向;加强环保芳烃油产品的产能和销售力度,增加未受影响的产品业务的销售规模,弥补经营业绩,同时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增强公司经营效益。
对此,上述税务专家表示,从目前公告来看,情况仍对公司较为有利,因为公司请了有关机构进行检测,也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说明,同时,上级税务机关也未对企业异议提出反驳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