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

永悦科技(603879)被证监会立案,或因信息披露不完整面临投资者索赔

来源: 市场资讯2023-10-12

2023年10月11日晚,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科技”)发布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3019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尽管永悦科技被立案调查的具体原因尚不清楚,但此前公司因信息披露不完整已被出具警示函。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永悦科技维权入口)

永悦科技信息披露不完整起因“3亿元无人机合同”。2023年8月2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销售合同》,约定向其销售5000台无人机,合同总金额为3亿元。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了上述《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上述《补充协议》,公司既未在2023年8月28日披露《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的同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23年9月5日披露《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时予以披露。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翔未能勤勉履行职责,确保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两类投资者可进行索赔登记:(1)于2023年8月28日-2023年9月17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9月18日及之后是否卖出;(2)于2023年10月12日之前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10月12日及之后是否卖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永悦科技未完整披露《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的生效条件,后续公司在《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时也未披露,直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督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警示函,投资者才知晓,这或许是永悦科技被立案的部分原因。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损投资者依法享有诉讼索赔的权利,但最终能否获赔,还要看永悦科技虚假陈述行为内容是否具有重大性,影响投资者决策。

信本证券维权团队提醒,永悦科技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维权条件:

永悦科技:(1)于2023年8月28日-2023年9月17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9月18日及之后是否卖出;(2)于2023年10月12日之前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10月12日及之后是否卖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本文由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敬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赵敬国律师,于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法学理论知识扎实,曾在高校任教。2004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承办过千余起各类诉讼案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争议处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证券纠纷、金融、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业务。执业至今,赵敬国律师代理投资者诉多家上市公司索赔案件,已经胜诉或已经获赔的案件包括中安科索赔、中兵红箭索赔、步森服饰索赔、中潜股份索赔、奥瑞德索赔、獐子岛索赔、天神娱乐索赔、抚顺特钢索赔、飞乐音响索赔、香溢融通索赔、延安必康索赔、欢瑞世纪索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