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越(600387)再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此前投资者索赔案件已有示范性判决
近日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125号)《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王彬、曾佳、程志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在此之前的投资者索赔案件,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中院”)已经作出了投资者胜诉的示范性判决。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ST海越维权入口)
自今年下半年以来,这已经是海越能源第二次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2023年6月6日,海越能源公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36号),海越能源被认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2022年,公司存在通过供应商与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的情况,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此,海越能源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业务实质对公司2022年部分贸易业务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2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存在营业收入错报的情形。2023年10月10日,海越能源再次发布《海越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海越能源被认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1年,海越能源将资金通过供应商划转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期间占用海越能源资金。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2021年、2022年,海越能源将资金占用行为虚构成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成本、营业收入与利润总额,导致2021、2022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早在2022年11月11日,海越能源便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过行政处罚,因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被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员被罚款共计220万元。针对海越能源的多次违法行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以下两类投资者或可自愿参与索赔登记:(1)于2020年2月27日-2021年4月29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1年4月30日之后是否卖出;(2)于2022年4月15日-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4月29日之后是否卖出。
信本证券维权团队提醒,海越能源第一索赔区间已有投资者胜诉的示范性判决,第二个索赔区间正在征集中。满足任一索赔区间的受损投资者,可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维权条件:
海越能源:(1)于2020年2月27日-2021年4月29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1年4月30日之后是否卖出;(2)于2022年4月15日-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4月29日之后是否卖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本文由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敬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赵敬国律师,于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法学理论知识扎实,曾在高校任教。2004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承办过千余起各类诉讼案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争议处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证券纠纷、金融、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业务。执业至今,赵敬国律师代理投资者诉多家上市公司索赔案件,已经胜诉或已经获赔的案件包括中安科索赔、中兵红箭索赔、步森服饰索赔、中潜股份索赔、奥瑞德索赔、獐子岛索赔、天神娱乐索赔、抚顺特钢索赔、飞乐音响索赔、香溢融通索赔、延安必康索赔、欢瑞世纪索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