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股票索赔案启动,时任年报审计机构被处罚或担责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罗普特股票索赔案启动,时任年报审计机构被处罚或担责。(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3年11月1日,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罗普特)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罗普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 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 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 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我局决定:对罗普特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6日,厦门证监局网站公告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上会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上会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上会所出具的罗普特2021年、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上会所在罗普特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我局决定:对上会所作出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证券法》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上会所因未勤勉尽责受处罚,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与罗普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罗普特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管辖法院是上海金融法院。索赔条件为:
在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买入罗普特股票,且在2023年5月1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罗普特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快递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