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石化股票索赔:他人内幕交易公司股票受处罚,受损股民可索赔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他人内幕交易荣盛石化股票受处罚,受损股民可索赔。
2024年6月25日,中国证监会官网公告对王仙鹏(时任杭州久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内幕交易荣盛石化股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王仙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荣盛石化2023年3月27日《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暨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的荣盛控股将其所持有的荣盛石化1,012,552,501股(10%加一股股份)以24.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AramcoOverseasCompanyB.V.(沙特阿美是其唯一股东),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2年8月25日卡某尼与李某荣以视频方式签订《谅解备忘录》时形成,公开于2023年3月27日。全某英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王仙鹏内幕交易“荣盛石化”。全某英是荣盛石化董事会秘书,全某英不晚于2023年1月4日知晓内幕信息。王仙鹏与全某英自2015年起认识,经常吃饭、聊天,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多次通话联络。王仙鹏控制使用“王仙鹏”东吴证券普通账户等8个证券账户交易“荣盛石化”,下单设备为王仙鹏手机和其办公室的台式电脑,前述8个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及去向主要为王仙鹏。上述账户组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累计买入“荣盛石化”604,900股,买入金额7,265,343元,卖出604,900股,卖出金额8,898,347元,经计算获利1,620,783.64元。王仙鹏的上述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我会决定:没收王仙鹏违法所得1,620,783.64元,并处以4,862,350.92元罚款。
章祥兵律师表示,《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9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9.61万元,这一判决成为A股证券史上首例投资者内幕交易索赔胜诉案例。
章祥兵律师代理过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熟悉此类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损失范围的确定等要点。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荣盛石化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上市后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买入荣盛石化股票,且在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间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快递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